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3.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备良好职业素养;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成绩合格;
5.学位论文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6.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由指导教师推荐,通过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质量等方面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2.课程考试、考查中作弊者;
3.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三章 硕士课程及要求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和学分。凡学位课考试有1门不及格者,在参加补考并获得及格成绩前,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或教学设计等。学位论文的撰写应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答辩时间的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九条 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聘请2名相关专业的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或相当技术职称)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
第十条 论文未经评阅或2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1人不同意,则须再次由2位专家评阅,再次评阅实行一票否决,申请人必须延期答辩,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论文答辩,如需要提前和推迟答辩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批准,报送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由5名以上(单数)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需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批准,并于答辩前1周报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课题除外)。答辩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能对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全体委员签字,方可报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1.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介绍学位申请人姓名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开始;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科研能力、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要点;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专家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暂时休会;
7.举行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议,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评阅意见,根据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的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论文和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作出决议;
8.答辩会议复会;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学位论文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五章 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合格者,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建议和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投票表决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的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已作出的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不妥或有误,或发现学位申请人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时,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硕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档案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每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
1.学位课程考试试卷;
2.学位论文;
3.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
5.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6.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7.颁发学位证书登记表。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在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年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的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