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为了保证有限的学科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用好管好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从财力、物力上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指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扶持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
1.省教育厅下达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2.学校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投入的配套、资助经费;
3.学校用于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4.学校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其它经费。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划拨和使用对象是已经确定为省级或校级的重点学科;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必须在对该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制定出详尽、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经费预算的基础上进行;
3.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年度划拨,分次分批到位,三年为一个周期;
4.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5.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筹资。学校对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自然科学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给予不同金额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1.省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省教育厅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年度拨款的80%比例下拨给重点学科所在院(部),20%留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使用。
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使用的经费主要用于:
(1)校级重点学科评审、考核和验收;
(2)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咨询费;
(3)召开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大型会议;
(4)与科研平台建设相关的项目评审、考核和验收;
(5)创新人才、创新团队评审;
(6)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学科和学位点时,材料的外审;
(7)学科建设外出考察学习;
(8)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各重点学科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由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二级预算的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挪用。
4.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实验室和文献资料
科学研究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设施的建设;科学研究的专业软件;所需研究资料的购置、检索、影印等。此项经费控制在20%以内。
(2)学科人才建设
学术骨干因科研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所需半年以内的短期进修和培训经费。
(3)学术交流
举办重要学术会议,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及外请专家讲学等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各重点学科必须保证每年有20%的经费用于学术交流。
(4)学术成果
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依据)上发表本学科论文;被SCI、SSCI、A&HCI、EI、CSCD、CSSCI、ISSHP、ISTP等收录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所需的版面费和出版高水平专著的补贴费,以及对在高层次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奖励。此项费用占30%以上。
(5)科研课题研究
用于省级以上课题及成果奖的申报、咨询、评审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
(6)重点学科申报、评估论证费等费用;
(7)其它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日常管理费用
日常管理费用含办公用品费、打印复印费、接待费、交通费等。其中接待费开支控制在下拨总经费的10%以内。
(8)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5%由所在院(部)用于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9)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土建、房屋装修、购置办公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桌椅柜等基本建设以及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支出;
(10)重点学科经费的5%可机动使用,以上各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挪用。
第六条 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监督使用。财务处根据学科建设办公室的经费安排,设置账目,发放“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本”。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须由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支出,须主管校领导或校长签批。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必须符合财务规定。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应按年度和项目进行归集和决算,向财务处报送,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重点学科应按年度向学科建设办公室上报:
1.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2.对下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安排的初步计划及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各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决定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力度。对完成任务情况好的重点学科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情况差的重点学科,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减少资助、停止资助、直至撤销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条 对目前尚无重点学科的院(部),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划拨到各院(部)用于培育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